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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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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8篇)
篇一: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篇二: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产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于201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旨在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实施方案如下:
一、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架构
1.
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发挥龙头作用,引导和支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发展,搭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2.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承担本地区的农业信贷担保任务,落实国家政策,推动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
3.
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面向基层,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
2.地方财政要落实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常运营。
三、强化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专注性和独立性
1.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专注性和独立性,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
2.
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四、拓展业务范围
1.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以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2.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加强风险管理
1.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2.创新风险分散机制,探索与保险公司、再担保公司等合作,降低农业信贷担保风险。
六、优化服务模式
1.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平台,提高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效率。
2.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形成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合力。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现代化建设,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题,助力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篇三: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报告
一、行业概况。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是指以农业信贷为主要业务对象,通过提供担保服务来帮助农民和农业企业获得贷款的行业。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信贷担保行业也逐渐成为了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也有助于解决农民和农业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二、发展现状。
1.政策支持。
我国政府对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给予了大力支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政策的支持为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这些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为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3.业务范围。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加工等多个领域。通过提供担保服务,帮助农民和农业企业获得贷款,解决了他们的融资难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存在问题。
1.风险控制。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贷款风险较大。因此,如何有效控制风险,成为了农业信贷担保行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服务水平。
目前,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地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服务农民和农业企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3.利率问题。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利率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一些地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贷款利率较高,不利于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为农业生产提供更为优惠的融资支持。
四、发展趋势。
1.专业化发展。
随着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行业将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水平,为农业生产提供更为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2.创新服务。
未来,农业信贷担保行业将进一步加大对服务的创新力度,推出更多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多样化需求。
3.风险防范。
未来,农业信贷担保行业将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稳健发展。
五、结语。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在未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信贷担保行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共同努力,解决行业存在的问题,推动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篇四: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是为了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者获取融资,并降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风险而制定的政策。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措施:
1.
农业信贷担保基金:政府设立农业信贷担保基金,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担保服务,以减轻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风险。该基金可以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贷款担保,使农民能够更容易地获取贷款。
2.
农业信用担保保险:政府或专门机构提供农业信用担保保险,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如果农业贷款违约或无法偿还,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条件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赔偿,从而降低他们的风险。
3.
担保机构合作:政府与担保机构合作,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担保服务。这些机构可以是专门机构、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协会等组织,帮助农民准备贷款申请文件并提供担保。
4.
农业信贷利率补贴:政府通过为农业贷款提供利率补贴来降低农民的借款成本。这可以通过直接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利率差额或通过补贴农民的贷款利息来实现。
5.
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以提供更多的农业信贷和担保服务。这些合作社通常对农民有更好的了解,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信贷产品。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农业生产者的融资和发展,同时减轻金融机构的风险。具体的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市场环境而异,所以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
篇五: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细分规定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要求,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政策性“双控”业务范围如下:一、种植业生产(一)稻谷种植、小麦种植、玉米种植、其他谷物种植(二)豆类种植、油料种植、薯类种植(三)棉花种植、麻类种植、糖料种植、烟草种植(四)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花卉种植、其他园艺作物种植(五)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葡萄种植、其他水果种植(六)坚果种植、含油果种植、香料作物种植、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种植(七)中药材种植(八)草种植(九)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其他类种植二、林业生产(一)林木育种、育苗(二)造林和更新(三)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抚育—1—
(四)木材采运和林产品采集(五)其他林业生产三、畜牧生产(一)牛、马、猪、羊、驴及其他牲畜饲养(二)鸡、鸭、鹅及其他家禽饲养(三)兔、蜜蜂等以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所列畜禽的饲养(四)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其他类畜牧饲养四、渔业生产(一)海水养殖、淡水养殖(二)海水捕捞、内陆捕捞(三)渔船、养殖工船、渔具、网箱平台等设施设备以及海洋牧场(四)其他渔业生产五、农田、林地、草地、渔港建设(一)高标准农田建设(二)农村土地整治(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五)草地、林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六)其他农林牧渔基建活动六、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机、农技和信息(一)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种子种苗培育活动、农业机—2—
械活动、灌溉活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其他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代收代种、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贮藏等)(二)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活动、其他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三)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畜牧良种繁殖活动、畜禽粪污处理活动、无害化处理活动、养殖场建设活动,其他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四)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增养殖及苗种场活动,其他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五)农资农机供应:种子销售、化肥和有机肥生产销售、农药生产销售、兽药生产销售、农用薄膜生产销售、农业机械及配件生产销售、其他农资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经营租赁(六)农业服务业: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兽医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七)其他未列明农资、农技、农机和信息服务七、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一)农产品收购(二)农产品仓储,农产品产地预冷及冷藏窖藏,农产品托1123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是指提供牲畜繁殖、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级加工、动物免疫接种、标识佩戴和动物诊疗等活动。2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是指对渔业生产提供的各种活动,含增养殖及苗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和水产增殖站等活动。3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要着眼满足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需要,立足服务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机构的引领带动作用,重点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具体详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3—
管,农产品仓储、预冷、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三)农产品物流运输(四)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销售(五)其他未列明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活动八、农产品初加工(一)谷物加工、薯类加工、豆类加工、杂粮加工,油料加工(二)蔬菜加工、食用菌加工,水果和坚果加工,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加工、茶叶加工(三)中药材加工,花卉及观赏植物加工,棉、麻、蚕茧加工(四)林木产品初加工、藤制品加工、柳制品加工、草制品加工(五)畜禽屠宰、分割,畜禽肉冷冻冷藏,畜禽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蛋品加工,奶及奶制品加工(六)畜禽类动物皮张加工,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加工,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加工(七)畜、禽、水产饲料加工,饲料原料加工,饲料添加剂加工(八)水产品冷冻加工、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其他水产品加工(九)米、面制品加工,馒头、煎饼等米、面熟制品加工,44杂粮加工是指将谷子、高粱、绿豆、红小豆等小宗谷类、豆类作物进行清理去壳、碾磨,加工成成品粮的生产活动;—4—
淀粉及淀粉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蜜饯加工,调熟产品,调料类,发酵类食品,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十)其他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九、农业农村新业态(一)家庭休闲农业:休闲农庄、特色民宿、农(林、牧、渔)家乐5(二)观光农业:休闲农场、休闲林场、休闲渔场、休闲牧场、观光果园、观光茶园、观光花卉园、观光菜园、科教农园(三)其他农业农村新业态:农业物联网建设、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农村电子商务、创意农业、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等十、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656参考文件:《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此分类参照国家农担公司《休闲农业发展现状、经营风险与金融支持政策研究》(国农担〔2018〕93号)设置。—5—
篇六: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篇七: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银发“2007”234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1:(回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三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
第四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质物条件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证担保(目录)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目录)
第七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
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四)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即穆迪A1、标准普尔A-及惠誉国际BBB级)以上的企业;
(三)保证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农业银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
(四)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
境外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行或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保证人除外。
第十三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十五条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七)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六条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
(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目录)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
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2、AA+级、AA级为1.5、A+级以下的为1;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3。
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二)信用担保机构
保证担保额度=N*(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N*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30;
2、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其他一级分行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用信人的保证金;
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
(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四)自然人
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
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用信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
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
集团成员单位关联担保余额占集团授信的比例执行总行有关规定。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保证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目录)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间?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其中,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保证人所担保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1年。
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2年。
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目录)
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与用信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农业银行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信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扣收保证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第二十七条
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二)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三)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四)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五)保证人为信用担保机构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
(六)通知用信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七)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
(八)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九)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银行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信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请诉讼:
(一)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
(三)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农业银行债权的;
(四)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农业银行债权的。
第二十九条
用信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公证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用信人、保证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农业银行全部债权的,农业银行应及时向该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对保证人未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未起诉的,执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农业银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以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或申请中止执行裁定书。
第三章
抵押担保(目录)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森林、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五)交通运输工具;
(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从严掌握,一般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抵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十六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农业银行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以存货抵押的,抵押物应具备易计量、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变质且市场交易活跃等特征。
第三十八条
以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一般应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
(一)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二)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三)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
(七)在用信期内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四十条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二)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三)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四)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三条
以被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者以保证金、存单等形式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五条
以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的,还应取得该设备或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海关完税证明;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取得海关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目录)
第四十六条
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四十七条
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内部评估由客户部门或评估部门负责,外聘评估机构应经二级分行以上进行资格审定。
第四十八条
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直接作为决策依据。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或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审慎的原则,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以公允价值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二)自建的建筑物,以自建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三)生产设备、存货,按照成本、市价孰低原则确定;
(四)在建建筑物、在建船舶(航空器),以抵押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扣除工程垫资(预收货款)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
(五)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六)租赁在先的抵押物,应扣除预收的租金;
(七)其他抵押物,应根据抵押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认。
第五十条
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最高不超过70%,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最高不超过5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抵押率执行有关规定;
(二)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最高不超过50%;
(三)通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40%,专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20%;
(四)存货,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五)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抵押财产,抵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规定中性质相似的抵押物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
(六)对单笔信贷业务或单个客户信贷业务,经一级分行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上述抵押率可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目录)
第五十二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抵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抵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存货抵押不超过1年,房地产抵押不超过5年。
债权发生期间届满需签订新的抵押合同时,若登记部门要求对原抵押登记先办理解押手续才能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在新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对象包括原最高额抵押项下未全部清偿的债权。
第五十三条
农业银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登记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五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总抵押率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严禁已设立抵押的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重复抵押,但为臵换他行贷款在他行解除原贷款抵押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和保险单证应视同重要凭证保管。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目录)
第五十六条
农业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抵押物使用、管理和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确认: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他不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存货,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其他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个人消费贷款及银行卡透支业务中的抵押财产,可在抵押财产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贷款出现逾期等异常情况下,进行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
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应与抵押人协商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十八条
抵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抵押权受到侵害、抵押物价值降低的,除比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可采取下列风险防控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以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被转让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转让款等清偿所担保债权;
(三)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履行债务或与抵押人协议处臵抵押物。
第五十九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抵押人协议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第六十条
农业银行以依法处臵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抵押物已被处臵的,农业银行应与抵押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质押担保(目录)
第一节
质物条件(目录)
第六十二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出质:
(一)金钱;
(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
(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六十三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单、保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质押物时,应优先选择金钱、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等价值波动较大、不易估值、不易保管或不易变现的质物应从严掌握;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审批同意。
第六十五条
以金钱出质的,农业银行应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
第六十六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条件。
第六十七条
以保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无拖欠保险费;
(三)农业银行已与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负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
第六十八条
以仓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仓单项下货物易封存、易保管、易计量、不易变质、价值相对稳定且市场交易活跃;
(二)货物仓储公司具备相应的仓储资质;
(三)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财产保险。
第六十九条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二)企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40%;(四)企业连续三年财务年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十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及应收账款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有关条件。
第七十一条
以外币计价的质物出质的,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七十二条
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转让;
(二)所有权或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
(三)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四)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
(五)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票据,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动产或权利。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七十三条
出质人向农业银行提交基本资料比照第三章第二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以第三方保管的存货出质的,还应取得:
(一)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
(二)货物保管合同;
(三)记载存货的品名、数量、质量、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财产保险单。
第七十五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还应取得能证实出质人与前手之间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目录)
第七十六条
质物价值评估管理比照抵押物评估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
质物价值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特定化的金钱、汇票、债券、存单、保单等动产或权利,按质物面值或兑现价值扣除兑现费用确定;
(二)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等权利,以评估前六个月最低市场交易价确定;
(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其对应有效净资产的价值确定;
(四)其他质物,应根据质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定。
第七十八条
质物担保额度=质物价值*质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质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金钱,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二)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最高不超过90%;其他贵金属,最高不超过80%;
(三)存货,根据其性质,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四)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保单、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所担保信贷业务与上述权利的币种相同的,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币种不同的,最高不超过90%;(五)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最高不超过80%;其他企业债券,不超过50%;
(六)商业承兑汇票,最高不超过80%;
(七)交易所标准仓单,最高不超过85%;其他仓单,最高不超过70%;
(八)货币型、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90%;其他类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70%;封闭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60%;
(九)非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非上市非全国性商业银行股权,最高不超过80%;其他股权,最高不超过50%;
(十)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性质相似的质物合理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目录)
第八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出质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质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质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十一条
以动产及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止付)手续,没有权利凭证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权利出质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物交付或出质登记手续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八十二条
以可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农业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第八十三条
对以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质物出质的,农业银行应与出质人约定建立警戒线和处臵线(平仓线)以及相应的观察期、补仓期以及处臵期(平仓期),确保质物处臵价值能够有效覆盖农业银行债权。
第八十四条
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于质押合同约定的移交日前交付农业银行保管,并将上述材料视同重要凭证管理。
第五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目录)
第八十五条
农业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质物的保管、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质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或确认:
(一)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每日监控其价值变化;
(二)无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债券,至少每季进行一次;
(三)其他权利,根据其性质合理确定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的频率。
第八十六条
对交付农业银行的质物,农业银行应妥善保管质物。
第八十七条
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在出质期间,金钱的收取、支付、释放应与所担保的每项业务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专项用于信贷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不得挪用,出质人不得自由使用。
第八十八条
质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质权受到侵害、质物价值降低的,比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出质人协议兑现、拍卖、变卖质物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兑现、拍卖、变卖该质物。
第九十条
农业银行以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九十一条
对交付农业银行的质物,用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后,农业银行应返还质物;对出质登
记的质物,其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质物已被处臵的,农业银行应与出质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目录)
第九十二条
在组合担保方式下,一般应采用连带共同担保。
若连带共同担保包含用信人物的担保,应协商要求其他担保人就农业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
第九十三条
若用信人的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一般应追加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第九十四条
不得接受所有人或共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作担保,除非能够证明监护人以被监护人财产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第九十五条
用信人可采用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或已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的情况下,追加的担保在有效增强债权保障程度的前提下可不受本办法关于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
风险资产清收和保全中,在有效降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担保的设立可不受本办法关于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九十六条
因买断信贷资产而取得的抵押权或质权,应根据本办法变更担保登记或质物交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贷资产买断前,农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对其担保进行审核;买断后,应根据本办法对担保进行相应管理。
第六章
附则(目录)
第九十七条
总行未明确规定的担保品种,办理前一级分行须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报总行审批。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回文件)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总行在总结各级行担保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他行担保管理做法,对《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定位及与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关系
1997年的原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依据制定。实施10年来,原办法对规范和完善我行信贷业务的担保、保障我行信贷资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与
担保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农行?面向‘三农’、以县域为基础、城乡联动、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市场定位以及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要求农行必需创新和完善担保制度以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业务发展。
《办法》区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按照担保行为发生的顺序对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担保能力的核定、担保的设立以及设立后的管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是农业银行规范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行为的综合管理办法,对规范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创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鉴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单项业务品种的担保有一定特殊性,《办法》规定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中部分内容,如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担保物价值评估、担保物处臵等问题难以在本办法中做详尽规定,总行将在今后出台相关办法或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细化管理。
二、关于保证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保证人的范围。
《办法》规定保证人的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
1、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自然人还包括以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证人资格。由于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医院。对民办学校、医院是否能做为保证人一直存在争议。鉴于法律界通常认为学校、医院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因此,在法律未予明确之前暂不接受民办学校和医院提供的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也按此原则处理。
(三)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为保障信贷业务办理的效率,对我行未评级的保证人,其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信贷业务办理流程由经办行根据我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测评,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对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准确性负相应调查、审核、审定责任。
由于总行对农户贷款管理及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尚在研究中,为农户贷款的提供保证担保的农户可暂不评级。同时,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在借款人以所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抵押(预)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不评级。
(四)自然人保证担保能力核定中各项指标数据的取得。工薪供职人员的收入由银行代发的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积金收入或其他可真实证明其收入状况的资料分析判断,个私业主由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分析判断;债务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个体工商户还应包括其各项营业成本支出;生活保障支出可按当地政府发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
定;资产按其可变现的不动产权证、存单(存折)、债券、股票等有价票证、设备购臵发票等资产证明资料分析判断;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
(五)信用担保机构准入流程。为从严管理,各级行应按照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准入资格审批、担保放大倍数和保证金比例核定。首次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应报一级分行核批,年度复核时可转授二级分行,但二级分行不得再对下转授权。
(六)安慰函、赞助信、政府有关财政性拨款决议或财政担保承诺等仅是对债务偿还提供道义承诺或支持,各级行在接受该类文书时,不得作为有效的保证担保形式,但可视为可能的还款来源为决策提供参考。
(七)在核定保证人担保额度时,第十七条中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包括保证人为第三方提供的所有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余额。
三、关于抵、质押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担保。正常经营的企业,其存货必然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不易控制;有些存货易腐烂、易挥发或难变现,不具备合格抵、质押物的特征。因此,以存货担保,应选择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易计量且价值相对稳定等特点的存货,如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或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大宗商品。开办存货担保业务前,一级分行应针对存货品种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备案总行;以存货担保的信贷业务,只能用于客户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
(二)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抵押人可将现有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原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承认了浮动抵押的合法性,但考虑到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能特定,抵押物价值不能确定,不符合担保充分性原则,《办法》既未规定此项内容,也未禁止,可作为增强或附加担保等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运用。
(三)收费权质押。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可质押的收费权有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用益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以及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
(四)担保物价值评估和确认。对担保物价值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内部评估时,对权属清晰、情况简单、价值容易确定的担保物,如《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可在调查报告中简单说明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对其他情况较为复杂的担保物,则应对评估基于的评估环境、假设前提、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进行详细说明。对情况复杂且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农业银行与担保人对担保物价值分歧较大的、或其他内部评估难以合理确定价值的抵押物,可采用外部评估。不论内部评估还是外部评估,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管理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须对抵押物价值的公允性负相应调查确认、审核、审定责任。贷后检查中对担保物价值进行的重新评估,评估方式可从简。
(五)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致。由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债
权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不一致,在有权解释出台之前,应在单笔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抵押权。最高额质权的实现也按此原则处理。
四、《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超过?,不包括本数。
五、《办法》中涉及农业银行、用信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在合同中约定。
六、存量信贷业务担保问题。从《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办理的信贷业务,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原因无法立即按《办法》规定执行的存量未到期信贷业务,应逐步补充符合条件的担保;确实无法补充的,应逐步压缩余额,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篇八: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笔试题型
摘要:
一、公司简介
二、招聘岗位
三、笔试题型
四、考试内容
五、注意事项
正文: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监管。公司专注于服务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主要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公司秉承真诚服务、守信担当、求实创新、追求卓越的经营宗旨和崇德尚贤、重才用能的人才理念,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面向区内外广纳英才。
公司目前招聘岗位包括信息工程师和分公司担保业务岗。信息工程师主要负责收集各部门关于信息系统使用需求并进行梳理分析,根据需求配置流程及表单,以及负责信息系统新开发流程及功能应用的推广和培训工作等。分公司担保业务岗则主要负责农业担保政策宣传和业务推介,受理担保项目申请,收集项目资料等。
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会进行笔试环节,笔试题型主要包括基础知识测试、专业知识测试和英语测试等。考试内容涵盖计算机网络、软、硬件和信息系统相关知识,以及农业担保政策和业务知识等。参加笔试的考生需注意认真阅读考试要求,提前做好复习准备。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需注意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得抄袭作弊等。同时,考生需保持良好的心态,充分发挥自己的水平,争取取得优异的成绩。
总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服务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国有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为广大求职者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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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篇二: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产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于201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旨在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实施方案如下:
一、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架构
1.
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发挥龙头作用,引导和支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发展,搭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2.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承担本地区的农业信贷担保任务,落实国家政策,推动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
3.
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面向基层,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
2.地方财政要落实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常运营。
三、强化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专注性和独立性
1.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专注性和独立性,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
2.
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四、拓展业务范围
1.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以对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2.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加强风险管理
1.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2.创新风险分散机制,探索与保险公司、再担保公司等合作,降低农业信贷担保风险。
六、优化服务模式
1.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平台,提高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效率。
2.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形成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合力。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现代化建设,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题,助力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篇三: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报告
一、行业概况。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是指以农业信贷为主要业务对象,通过提供担保服务来帮助农民和农业企业获得贷款的行业。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信贷担保行业也逐渐成为了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也有助于解决农民和农业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二、发展现状。
1.政策支持。
我国政府对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给予了大力支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政策的支持为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这些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为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3.业务范围。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加工等多个领域。通过提供担保服务,帮助农民和农业企业获得贷款,解决了他们的融资难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存在问题。
1.风险控制。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贷款风险较大。因此,如何有效控制风险,成为了农业信贷担保行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服务水平。
目前,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地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服务农民和农业企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3.利率问题。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利率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一些地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贷款利率较高,不利于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为农业生产提供更为优惠的融资支持。
四、发展趋势。
1.专业化发展。
随着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行业将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水平,为农业生产提供更为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2.创新服务。
未来,农业信贷担保行业将进一步加大对服务的创新力度,推出更多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多样化需求。
3.风险防范。
未来,农业信贷担保行业将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稳健发展。
五、结语。
农业信贷担保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在未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信贷担保行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共同努力,解决行业存在的问题,推动农业信贷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篇四: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是为了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者获取融资,并降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风险而制定的政策。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措施:
1.
农业信贷担保基金:政府设立农业信贷担保基金,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担保服务,以减轻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风险。该基金可以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贷款担保,使农民能够更容易地获取贷款。
2.
农业信用担保保险:政府或专门机构提供农业信用担保保险,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如果农业贷款违约或无法偿还,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条件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赔偿,从而降低他们的风险。
3.
担保机构合作:政府与担保机构合作,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担保服务。这些机构可以是专门机构、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协会等组织,帮助农民准备贷款申请文件并提供担保。
4.
农业信贷利率补贴:政府通过为农业贷款提供利率补贴来降低农民的借款成本。这可以通过直接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利率差额或通过补贴农民的贷款利息来实现。
5.
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以提供更多的农业信贷和担保服务。这些合作社通常对农民有更好的了解,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信贷产品。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农业生产者的融资和发展,同时减轻金融机构的风险。具体的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市场环境而异,所以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
篇五: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细分规定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要求,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政策性“双控”业务范围如下:一、种植业生产(一)稻谷种植、小麦种植、玉米种植、其他谷物种植(二)豆类种植、油料种植、薯类种植(三)棉花种植、麻类种植、糖料种植、烟草种植(四)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花卉种植、其他园艺作物种植(五)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葡萄种植、其他水果种植(六)坚果种植、含油果种植、香料作物种植、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种植(七)中药材种植(八)草种植(九)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其他类种植二、林业生产(一)林木育种、育苗(二)造林和更新(三)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抚育—1—
(四)木材采运和林产品采集(五)其他林业生产三、畜牧生产(一)牛、马、猪、羊、驴及其他牲畜饲养(二)鸡、鸭、鹅及其他家禽饲养(三)兔、蜜蜂等以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所列畜禽的饲养(四)国家法律法规非禁止的其他类畜牧饲养四、渔业生产(一)海水养殖、淡水养殖(二)海水捕捞、内陆捕捞(三)渔船、养殖工船、渔具、网箱平台等设施设备以及海洋牧场(四)其他渔业生产五、农田、林地、草地、渔港建设(一)高标准农田建设(二)农村土地整治(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五)草地、林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六)其他农林牧渔基建活动六、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机、农技和信息(一)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种子种苗培育活动、农业机—2—
械活动、灌溉活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其他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代收代种、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贮藏等)(二)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活动、其他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三)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畜牧良种繁殖活动、畜禽粪污处理活动、无害化处理活动、养殖场建设活动,其他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四)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增养殖及苗种场活动,其他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五)农资农机供应:种子销售、化肥和有机肥生产销售、农药生产销售、兽药生产销售、农用薄膜生产销售、农业机械及配件生产销售、其他农资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经营租赁(六)农业服务业: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兽医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七)其他未列明农资、农技、农机和信息服务七、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一)农产品收购(二)农产品仓储,农产品产地预冷及冷藏窖藏,农产品托1123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是指提供牲畜繁殖、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级加工、动物免疫接种、标识佩戴和动物诊疗等活动。2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是指对渔业生产提供的各种活动,含增养殖及苗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和水产增殖站等活动。3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要着眼满足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需要,立足服务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机构的引领带动作用,重点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具体详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3—
管,农产品仓储、预冷、冷冻冷藏等设备设施(三)农产品物流运输(四)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销售(五)其他未列明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活动八、农产品初加工(一)谷物加工、薯类加工、豆类加工、杂粮加工,油料加工(二)蔬菜加工、食用菌加工,水果和坚果加工,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加工、茶叶加工(三)中药材加工,花卉及观赏植物加工,棉、麻、蚕茧加工(四)林木产品初加工、藤制品加工、柳制品加工、草制品加工(五)畜禽屠宰、分割,畜禽肉冷冻冷藏,畜禽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蛋品加工,奶及奶制品加工(六)畜禽类动物皮张加工,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加工,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加工(七)畜、禽、水产饲料加工,饲料原料加工,饲料添加剂加工(八)水产品冷冻加工、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其他水产品加工(九)米、面制品加工,馒头、煎饼等米、面熟制品加工,44杂粮加工是指将谷子、高粱、绿豆、红小豆等小宗谷类、豆类作物进行清理去壳、碾磨,加工成成品粮的生产活动;—4—
淀粉及淀粉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蜜饯加工,调熟产品,调料类,发酵类食品,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十)其他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九、农业农村新业态(一)家庭休闲农业:休闲农庄、特色民宿、农(林、牧、渔)家乐5(二)观光农业:休闲农场、休闲林场、休闲渔场、休闲牧场、观光果园、观光茶园、观光花卉园、观光菜园、科教农园(三)其他农业农村新业态:农业物联网建设、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农村电子商务、创意农业、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等十、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656参考文件:《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此分类参照国家农担公司《休闲农业发展现状、经营风险与金融支持政策研究》(国农担〔2018〕93号)设置。—5—
篇六: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篇七: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银发“2007”234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1:(回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三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
第四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质物条件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证担保(目录)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目录)
第七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
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四)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即穆迪A1、标准普尔A-及惠誉国际BBB级)以上的企业;
(三)保证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农业银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
(四)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
境外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行或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保证人除外。
第十三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十五条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七)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六条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
(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目录)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
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2、AA+级、AA级为1.5、A+级以下的为1;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3。
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二)信用担保机构
保证担保额度=N*(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N*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30;
2、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其他一级分行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用信人的保证金;
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
(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四)自然人
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
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用信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
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
集团成员单位关联担保余额占集团授信的比例执行总行有关规定。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保证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目录)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间?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其中,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保证人所担保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1年。
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2年。
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目录)
第二十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与用信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农业银行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信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扣收保证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第二十七条
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二)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三)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四)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五)保证人为信用担保机构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
(六)通知用信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七)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
(八)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九)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银行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信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请诉讼:
(一)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
(三)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农业银行债权的;
(四)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农业银行债权的。
第二十九条
用信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公证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用信人、保证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农业银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农业银行全部债权的,农业银行应及时向该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对保证人未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未起诉的,执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农业银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以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或申请中止执行裁定书。
第三章
抵押担保(目录)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目录)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森林、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五)交通运输工具;
(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从严掌握,一般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抵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十六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农业银行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以存货抵押的,抵押物应具备易计量、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变质且市场交易活跃等特征。
第三十八条
以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一般应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
(一)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二)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三)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
(七)在用信期内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四十条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二)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三)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四)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三条
以被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者以保证金、存单等形式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
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四十五条
以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的,还应取得该设备或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海关完税证明;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取得海关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目录)
第四十六条
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四十七条
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内部评估由客户部门或评估部门负责,外聘评估机构应经二级分行以上进行资格审定。
第四十八条
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直接作为决策依据。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或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审慎的原则,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以公允价值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二)自建的建筑物,以自建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三)生产设备、存货,按照成本、市价孰低原则确定;
(四)在建建筑物、在建船舶(航空器),以抵押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扣除工程垫资(预收货款)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
(五)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六)租赁在先的抵押物,应扣除预收的租金;
(七)其他抵押物,应根据抵押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认。
第五十条
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最高不超过70%,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最高不超过5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抵押率执行有关规定;
(二)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最高不超过50%;
(三)通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40%,专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20%;
(四)存货,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五)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抵押财产,抵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规定中性质相似的抵押物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
(六)对单笔信贷业务或单个客户信贷业务,经一级分行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上述抵押率可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目录)
第五十二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抵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抵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存货抵押不超过1年,房地产抵押不超过5年。
债权发生期间届满需签订新的抵押合同时,若登记部门要求对原抵押登记先办理解押手续才能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在新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对象包括原最高额抵押项下未全部清偿的债权。
第五十三条
农业银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登记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五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总抵押率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严禁已设立抵押的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重复抵押,但为臵换他行贷款在他行解除原贷款抵押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和保险单证应视同重要凭证保管。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目录)
第五十六条
农业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抵押物使用、管理和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确认: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他不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存货,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其他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个人消费贷款及银行卡透支业务中的抵押财产,可在抵押财产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贷款出现逾期等异常情况下,进行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
第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应与抵押人协商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十八条
抵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抵押权受到侵害、抵押物价值降低的,除比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可采取下列风险防控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以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被转让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转让款等清偿所担保债权;
(三)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履行债务或与抵押人协议处臵抵押物。
第五十九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抵押人协议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第六十条
农业银行以依法处臵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抵押物已被处臵的,农业银行应与抵押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质押担保(目录)
第一节
质物条件(目录)
第六十二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出质:
(一)金钱;
(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
(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六十三条
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单、保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质押物时,应优先选择金钱、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等价值波动较大、不易估值、不易保管或不易变现的质物应从严掌握;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审批同意。
第六十五条
以金钱出质的,农业银行应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
第六十六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条件。
第六十七条
以保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无拖欠保险费;
(三)农业银行已与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负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
第六十八条
以仓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仓单项下货物易封存、易保管、易计量、不易变质、价值相对稳定且市场交易活跃;
(二)货物仓储公司具备相应的仓储资质;
(三)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财产保险。
第六十九条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二)企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40%;(四)企业连续三年财务年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十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及应收账款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有关条件。
第七十一条
以外币计价的质物出质的,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七十二条
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转让;
(二)所有权或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
(三)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四)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
(五)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票据,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质的动产或权利。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七十三条
出质人向农业银行提交基本资料比照第三章第二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以第三方保管的存货出质的,还应取得:
(一)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
(二)货物保管合同;
(三)记载存货的品名、数量、质量、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以及财产保险单。
第七十五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还应取得能证实出质人与前手之间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目录)
第七十六条
质物价值评估管理比照抵押物评估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
质物价值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特定化的金钱、汇票、债券、存单、保单等动产或权利,按质物面值或兑现价值扣除兑现费用确定;
(二)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等权利,以评估前六个月最低市场交易价确定;
(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其对应有效净资产的价值确定;
(四)其他质物,应根据质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定。
第七十八条
质物担保额度=质物价值*质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质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金钱,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二)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最高不超过90%;其他贵金属,最高不超过80%;
(三)存货,根据其性质,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四)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保单、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所担保信贷业务与上述权利的币种相同的,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币种不同的,最高不超过90%;(五)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最高不超过80%;其他企业债券,不超过50%;
(六)商业承兑汇票,最高不超过80%;
(七)交易所标准仓单,最高不超过85%;其他仓单,最高不超过70%;
(八)货币型、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90%;其他类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70%;封闭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60%;
(九)非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在确保质物价值可以全额覆盖农业银行债权的前提下确定质押率;非上市非全国性商业银行股权,最高不超过80%;其他股权,最高不超过50%;
(十)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质押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性质相似的质物合理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目录)
第八十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出质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质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质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十一条
以动产及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止付)手续,没有权利凭证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其他权利出质的,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物交付或出质登记手续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八十二条
以可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农业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第八十三条
对以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质物出质的,农业银行应与出质人约定建立警戒线和处臵线(平仓线)以及相应的观察期、补仓期以及处臵期(平仓期),确保质物处臵价值能够有效覆盖农业银行债权。
第八十四条
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于质押合同约定的移交日前交付农业银行保管,并将上述材料视同重要凭证管理。
第五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目录)
第八十五条
农业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质物的保管、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质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或确认:
(一)有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基金份额、债券,每日监控其价值变化;
(二)无公开交易市场的动产或股权、债券,至少每季进行一次;
(三)其他权利,根据其性质合理确定价值重新评估或确认的频率。
第八十六条
对交付农业银行的质物,农业银行应妥善保管质物。
第八十七条
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在出质期间,金钱的收取、支付、释放应与所担保的每项业务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专项用于信贷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不得挪用,出质人不得自由使用。
第八十八条
质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质权受到侵害、质物价值降低的,比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出质人协议兑现、拍卖、变卖质物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质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兑现、拍卖、变卖该质物。
第九十条
农业银行以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用信人追偿。
第九十一条
对交付农业银行的质物,用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后,农业银行应返还质物;对出质登
记的质物,其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质物已被处臵的,农业银行应与出质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目录)
第九十二条
在组合担保方式下,一般应采用连带共同担保。
若连带共同担保包含用信人物的担保,应协商要求其他担保人就农业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
第九十三条
若用信人的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的财产,一般应追加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第九十四条
不得接受所有人或共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作担保,除非能够证明监护人以被监护人财产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第九十五条
用信人可采用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或已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的情况下,追加的担保在有效增强债权保障程度的前提下可不受本办法关于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
风险资产清收和保全中,在有效降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担保的设立可不受本办法关于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九十六条
因买断信贷资产而取得的抵押权或质权,应根据本办法变更担保登记或质物交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贷资产买断前,农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对其担保进行审核;买断后,应根据本办法对担保进行相应管理。
第六章
附则(目录)
第九十七条
总行未明确规定的担保品种,办理前一级分行须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报总行审批。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回文件)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总行在总结各级行担保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他行担保管理做法,对《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定位及与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关系
1997年的原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依据制定。实施10年来,原办法对规范和完善我行信贷业务的担保、保障我行信贷资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陆续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与
担保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农行?面向‘三农’、以县域为基础、城乡联动、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市场定位以及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要求农行必需创新和完善担保制度以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业务发展。
《办法》区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按照担保行为发生的顺序对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担保能力的核定、担保的设立以及设立后的管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是农业银行规范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行为的综合管理办法,对规范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创新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鉴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等单项业务品种的担保有一定特殊性,《办法》规定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中部分内容,如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担保物价值评估、担保物处臵等问题难以在本办法中做详尽规定,总行将在今后出台相关办法或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细化管理。
二、关于保证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保证人的范围。
《办法》规定保证人的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
1、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自然人还包括以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保证人资格。由于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医院。对民办学校、医院是否能做为保证人一直存在争议。鉴于法律界通常认为学校、医院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因此,在法律未予明确之前暂不接受民办学校和医院提供的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也按此原则处理。
(三)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为保障信贷业务办理的效率,对我行未评级的保证人,其信用等级评定可结合信贷业务办理流程由经办行根据我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测评,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对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准确性负相应调查、审核、审定责任。
由于总行对农户贷款管理及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尚在研究中,为农户贷款的提供保证担保的农户可暂不评级。同时,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在借款人以所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抵押(预)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不评级。
(四)自然人保证担保能力核定中各项指标数据的取得。工薪供职人员的收入由银行代发的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积金收入或其他可真实证明其收入状况的资料分析判断,个私业主由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分析判断;债务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个体工商户还应包括其各项营业成本支出;生活保障支出可按当地政府发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
定;资产按其可变现的不动产权证、存单(存折)、债券、股票等有价票证、设备购臵发票等资产证明资料分析判断;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可由征信系统查询及客户陈述取得。
(五)信用担保机构准入流程。为从严管理,各级行应按照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准入资格审批、担保放大倍数和保证金比例核定。首次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应报一级分行核批,年度复核时可转授二级分行,但二级分行不得再对下转授权。
(六)安慰函、赞助信、政府有关财政性拨款决议或财政担保承诺等仅是对债务偿还提供道义承诺或支持,各级行在接受该类文书时,不得作为有效的保证担保形式,但可视为可能的还款来源为决策提供参考。
(七)在核定保证人担保额度时,第十七条中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包括保证人为第三方提供的所有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余额。
三、关于抵、质押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担保。正常经营的企业,其存货必然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不易控制;有些存货易腐烂、易挥发或难变现,不具备合格抵、质押物的特征。因此,以存货担保,应选择易封存、易保管、易变现、易计量且价值相对稳定等特点的存货,如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或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大宗商品。开办存货担保业务前,一级分行应针对存货品种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备案总行;以存货担保的信贷业务,只能用于客户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
(二)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抵押人可将现有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原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承认了浮动抵押的合法性,但考虑到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能特定,抵押物价值不能确定,不符合担保充分性原则,《办法》既未规定此项内容,也未禁止,可作为增强或附加担保等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运用。
(三)收费权质押。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可质押的收费权有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用益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以及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
(四)担保物价值评估和确认。对担保物价值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内部评估时,对权属清晰、情况简单、价值容易确定的担保物,如《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可在调查报告中简单说明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对其他情况较为复杂的担保物,则应对评估基于的评估环境、假设前提、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进行详细说明。对情况复杂且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农业银行与担保人对担保物价值分歧较大的、或其他内部评估难以合理确定价值的抵押物,可采用外部评估。不论内部评估还是外部评估,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管理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须对抵押物价值的公允性负相应调查确认、审核、审定责任。贷后检查中对担保物价值进行的重新评估,评估方式可从简。
(五)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致。由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债
权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不一致,在有权解释出台之前,应在单笔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抵押权。最高额质权的实现也按此原则处理。
四、《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超过?,不包括本数。
五、《办法》中涉及农业银行、用信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在合同中约定。
六、存量信贷业务担保问题。从《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办理的信贷业务,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原因无法立即按《办法》规定执行的存量未到期信贷业务,应逐步补充符合条件的担保;确实无法补充的,应逐步压缩余额,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篇八: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是什么级别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笔试题型
摘要:
一、公司简介
二、招聘岗位
三、笔试题型
四、考试内容
五、注意事项
正文: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监管。公司专注于服务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主要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公司秉承真诚服务、守信担当、求实创新、追求卓越的经营宗旨和崇德尚贤、重才用能的人才理念,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面向区内外广纳英才。
公司目前招聘岗位包括信息工程师和分公司担保业务岗。信息工程师主要负责收集各部门关于信息系统使用需求并进行梳理分析,根据需求配置流程及表单,以及负责信息系统新开发流程及功能应用的推广和培训工作等。分公司担保业务岗则主要负责农业担保政策宣传和业务推介,受理担保项目申请,收集项目资料等。
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会进行笔试环节,笔试题型主要包括基础知识测试、专业知识测试和英语测试等。考试内容涵盖计算机网络、软、硬件和信息系统相关知识,以及农业担保政策和业务知识等。参加笔试的考生需注意认真阅读考试要求,提前做好复习准备。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需注意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得抄袭作弊等。同时,考生需保持良好的心态,充分发挥自己的水平,争取取得优异的成绩。
总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服务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国有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为广大求职者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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